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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桑塔纳”又上诉

1999-01-26 来源:生活时报 许昌兵 我有话说

本报讯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日前,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对“管辖权异议”的裁定而提出了上诉,请求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丰台法院的(1998)丰民初字第6362号民事裁定,将“用户反告桑塔纳”一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。

据了解,“桑塔纳状告用户诽谤”一案虽因上海大众撤诉而结束,但此案的矛盾却一直没有解决,从而使得“用户反告上海大众”成了此案的后续。日前上海大众有限公司对受理“反告案”的北京丰台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疑问,当丰台法院驳回上海大众的异议后,上海大众表示不服,故而上诉。

上海大众上诉的理由是:用户与上海大众无任何合同关系,用户所用的桑塔纳轿车是通过旧车交易市场从北京某单位购得此车,车主只与该单位有合同关系,而丰台区人民法院将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(指用户和上海大众)以合同纠纷为由来确定管辖是明显错误的。

而用户刘桂臣在上交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上称:尽管他本人未与被告(上海大众)发生直接的汽车购销行为,诉争的车是他原单位购买后过户给他的,但汽车产权变更就意味着与此车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转归受让人,原车主(原单位)在质量担保方面享有的权利必然因汽车过户而转移给他本人,从而使他与被告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,丰台区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是完全正确的,而丰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此案必然具有管辖权。另外,厂商对汽车应该承担从生到死的服务,而当产生汽车质量纠纷时,无论是第一用户或第二用户均有权对厂商提出起诉。

据悉,作为所诉争汽车的销售商—“反告案”的第二被告内蒙古恒茂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,日前也提出上诉,认为它未与该车的第二用户(刘桂臣)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,所以丰台法院以合同纠纷来管辖此案是错误的。

据了解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对其上诉进行调查,对如何裁定及这场纠纷的结果如何,本报将继续作追踪报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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